金华市慈善总会募集(捐赠)资金物资

内部管理

导语

金华市慈善总会募集(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使用规定(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金华市慈善总会募集(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使用规定
(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募集(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金华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捐赠资金物资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向本会自愿无偿捐赠的有权处理的合法资金物资(不包括本会接收的旧物资)。
      第三条  对募集(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经本会确认接收的募集(捐赠)资金物资,本会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其管理工作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帮助困难群体,发展慈善事业”的原则,在本会领导下,由本会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章  募集(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

      第五条  资金物資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资金理财收益;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收入;
      (五)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和定向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募集(捐赠)资金物资的种类:
      (一)以国际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的现金资产;
      (二)库存的成品类物资;
      (三)日用品、家电、家具类、衣被(旧衣物除外);
      (四)文物、书画、音像制品、工艺品类;
      (五)药品和食品类;
      (六)车辆、机械设备和各种原材料类;
      (七)不动产;
      (八)其他。
      第七条  幕集(捐赠)的审批。本会幕集工作可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幕集方案,落实相关人员负责实施,也可由其下属义工组织负责实施,但幕集工作须经秘书处审批同意方可。物资捐赠事项可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文书,由相关负责人提出是否接收捐赠建议,报经秘书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捐赠物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向本会自愿捐赠物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必须与本会签定捐赠协议书。除书画、古董等不具定价条件的物资外,可以上市的商品,须提供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单价、使用期限、质量证书等上市证明并确定捐赠兑现时间。
      第九条  对募集(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接受捐赠后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不愿留名的捐赠者同样开具票据,留存备查。
      (一)募集(捐赠)物资在总会入库的,须经总会承办人二人以上和捐赠者当场交接验收,经清点核实无误后方可入库。
      (二)募集(捐赠)物资由捐赠方直接运往受赠地的,由总会承办人根据领导批准的方案,指导捐赠方将物资运往受赠单位指定的接收地。
      (三)捐赠物资不能马上兑现的,捐赠者须与总会签订包括明确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兑现捐赠。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价值认定

      第十条   捐赠物资的价值,以捐赠者提供的发票、购货合同等有效凭据为基本依据进行认定。如上述凭据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可由总会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值予以认定。捐赠物资须经拍卖或变现的,以拍卖或变现所得资金总额作为捐赠物资的价值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总会承办人员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捐赠物资价值认定书,报秘书长批准后,将批准文件和有关凭据交总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据此向捐赠者出具捐赠发票和证书。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保管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受赠资金物资应当分类保管、登记造册,为捐赠单位、企业、团体、个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并定期填报捐赠物品清单报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物品保管,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严格落实仓库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及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相关措施,做到不霉烂、不破损、不丢失。
      第十四条  捐赠物品实行定期盘点查验,如需报损,保管人员应当出具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向秘书处申报处理。
      第十五条  本会资金物资应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确保保值增值。
      (一)存人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银行、依托政府投资机构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增值。
      (三)购买国家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合法途径增值。

第五章  捐赠资物的使用

      第十六条  资金物资的使用规则。每年召开理事会议进行审议,决定全年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内的日常救助,先由项目部按有关救助规定进行审查,报会长审批后实施。突发性事件紧急救援,需要追加预算外救助资金的,由项目部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签发后组织实施,并在年度理事会上通报。救助审批的具体程序:
      (一)一般救助。由受助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华市慈善总会救助审批表》或《金华市慈善总会项目资助审批表》,并附困难证明材料报本会审批。
      (二)冠名基金和定向基金救助。先填写《金华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救助审批表》《金华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项目资助审批表》或《金华市慈善总会定向救助审批表》《金华市慈善总会定向项目资审批表》,经项目部审核后报会长审定。
      (三)具体救助标准根据《金华市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或捐赠方与受赠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规定确定。对冠名或定向捐赠的资金物资,按《金华市慈善总会慈善冠名(定向)基金实施办法)执行。如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收到捐赠物资后,须向总会出具包括物资品种、数量等内容的收据,并以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向总会报告捐赠物资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的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救助资金的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募集资金的70%或者前三年收人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同时根据每年募集资金和救助支出的实际需要,适当余缺调剂。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规定,年度管理费用总额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日常活动经费、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各项生活补贴、保、福利待遇等开支,由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会长审批。

第六章  捐赠物资的拍卖与变现

      第二十条  对于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意向的,按其意愿用于救助;捐赠者无意向的,除直接用于救助之外,其余物资可进行义卖或拍卖。义卖或拍卖所得扣除必须的慈善活动费用后作为捐赠收入,存入本会帐户。
      第二十一条 无论捐赠者要求或总会决定拍卖、变现的捐赠物资,需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决定拍卖、变现的捐赠物资,由总会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缴入总会账户作为善款使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物资变现,须经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报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实施;捐赠物资变现的具体工作原则上由总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七章  资金物资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捐赠款物严格用于慈善活动,使用过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会《章程》和《金华市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资金物资的接收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捐赠和使用的群联、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募集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适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每季在“金华市慈善总会公众号”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捐赠物资及其分配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实施捐赠。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总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届时仍不能履约且无正当理由,总会有权依法向捐赠者追讨协议约定的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九条  在捐赠物资发放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等,总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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