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

导语

金华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金华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市慈善总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坚持“经费自理、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贯彻落实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相关资金拨付使用,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章程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年度终了,应及时将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慈善援助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通
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捐赠、提供服务、投资收益等。
      第七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注明单位或个人捐赠。增值资金和其他收入须开具相关票据给单位或个人。对银行转账、邮寄、现金中的无具名捐款或捐赠不要收款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开具票据,其中一联交办公室保管。对收到的支票、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入账。
      第八条 冠名(定向)捐赠资金按《金华市慈善总会慈善冠名基金实施办法》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核算,其他部门不得设立账户、管钱管账。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分类核算。
      第十条 涉及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三、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年度内开展慈善救(援)助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慈善救助原则上属地救助和不重复救助,救(援)助范围:
      1、慈善项目资金的支出,由合作单位或本会项目部审查相关材料后,提出实施计划和方案(包括会议纪要、资金汇总及分配表等资料)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冠名(定向)救助资金的支出,需冠名(定向)单位(个人)主要领导或者委托人同意,经项目部审查、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发,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捐赠者同意后方可调整。微慈善平台项目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签发。各类款项拨付后,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要及时将拨付收据交财务部入账。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原始资料由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2、临时发放的应急救助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重特大灾害(含见义勇为致伤残等),最多不超过10000元,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经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审批签发;5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秘书长审批签发。
      3、对重特大突发性急救需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增加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经理事会审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签发;50万元以下30万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向理事会通报,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签发;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向常务理事会通报,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签发。
      4、与开展慈善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为向受益人提供物资和服务发生的采购费用;开展慈善活动人员的报酬,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保险,交通、午餐补贴,培训的费用;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培训费、督导费、评估费;为宣传、推广慈善活动发生的业务活动招待费、广告费、以及因活动需要购置、租赁或借用房屋、设备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需经项目部审核,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后签发。
      5、救助款的发放,原则上由受助人凭身份证,在发放单上签字后领取。受助人因身体原因不能自己领取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履行相关手续后领取。亦可提供受助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人、证合一的银行卡号,由本会直接打款至银行卡。个人救助款,一般用现金支票到银行领取或者打款至受助人银行卡;单位救助款,须使用转账支票转账到其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按照总会章程规定,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特殊情况下,难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市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说明情况。
      1、管理费用支出主要范围包括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管理费用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金华市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由相关部室拟订预算计划,经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签批后再组织实施。
      3、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提出接待标准,经秘书长审定后,办公室负责落实。
      4、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员工岗位及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经财务部制表审核确认后,报秘书长签批,如有变动,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出差人员临时借款应由秘书长批准,出差费用报销参照《金华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在出差回来后的十天内完成报销手续。
      6、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总会年初应提出支出预算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理事会议通过后按计划执行。管理费用单项支出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单项支出5000元以上至50000元由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审批;单项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经秘书长、分管副会长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单项100000元以上的及因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和项目管理标准。


四、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办公用品等金额不大的物资实行比质比价的方法 进行采购。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各部门填写需求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经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援助物资等数量比较大、金额较高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实行招标采购;或者参考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价,从厂家直接进货。
      第十七条 对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按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大宗援助物资的采购,须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增加透明度。要严把进货渠道关,在比货、比价、比信誉、比售后服务的基础上实行采购。

 
五、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2000 元(不含 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建立健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制度,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领发和处置,检查固定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并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的管理,按照公开、优质、低价的原则,10万元以下货比三家进行询价采购,采购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3、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4、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新税法的规定,结合本会具体情况,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净残率除房屋、建筑物为 5% 外,其他固定资产为 3%。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必须规范审批程序,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六、捐赠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分类管理,严格验收、进出库、登记、保管等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严格按捐 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除扣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外,其余全部用于慈善援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捐赠物品由办公室和项目部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办公室负责仓库管理,项目部负责开具出入库单。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品的进出库必须有 2 人以上在场,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 捐赠物品保管人以捐赠物品进货清单分类入帐保管。捐赠物品领用人凭领用单领用物品,并填明品名、 数量及用途。 领用人填写领用单时,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及秘书长签批意见。捐赠物品保管人凭领用单,照实登记物品明细帐。
      第二十五条  慈善物资发放时须列出清单,由受助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汇总后交由本会财务入账留档。


七、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1. 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便于备查。
      2. 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救助资金等使用,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 领用转账支票,事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4.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七条 严格各类财务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1、各类捐赠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和往来收款收据均由出纳统一向市财政局申领、结报。票据存根按财政厅票据管理的有关进行规定核销和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2、外来结算票据必须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有效凭证,凭证中各要素应填写准确齐全,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简要写明用途,如项目种类较多,无法在凭证中详细反映的,应附明细清单。


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九、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加强会计机构管理,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履行会计职责,加强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随意调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十、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向监事会、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应当加强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参照具体办法(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金华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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