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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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金华市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和《金华市慈善总会章程》《金华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用好慈善救助资金,精准开展救助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的原则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二)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做到精准救助;
      (三)同一对象的同一救助申请在年度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酌情审定;
      (四)各县(市、区)的救助工作,原则上由各地自行组织救助,特殊情况除外。
     二、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的范围
      1.金华市(区)户籍的特殊困难群众;
      2.居住在本市(市区)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和困难发生在本市(市区)的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的对象
      金华市(区)范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经当地政府、慈善机构、单位、社区、亲属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
      1.因患大病或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孤寡老人、孤儿、贫困残疾人;
      3.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4.就读高校的贫困大学生;
      5.符合金华市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突发性事故或患突发性重大疾病等一次性救急扶助;
      6.冠名基金单位和捐款者意愿的救助项目;
      7.当年救助计划确定的涉及全市性的扶助项目;
      8.扶贫攻坚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救助项目;
      9.中华慈善总会、省慈善联合总会联动的救助项目;
      10.市慈善总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救助项目和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的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慈善资金募集情况和有关救助规定,本会设定以下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一般在3000元以内,特殊情况酌情审定;
      (二)项目救助:按照项目救助计划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救助: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以上执行。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由困难群众本人或亲属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或居住证、所在地的救助情况),填报救助申请表(含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因患重大疾病的申请对象需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复印件;项目救助者可由有关单位推荐并报相应材料。
      (二)审核。市慈善总会项目部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的,提出救助建议。
      (三)审批。根据申请对象医药费支出、家庭困难情况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1.拨给县(市、区)慈善总会和定向资助的资金,由项目部填写《金华市慈善总会拨款通知单》进行报批;
      2.2000元以下临时救助或一次性救急扶助,由项目部提出意见进行报批;
      3.其它的救助项目,凡列入当年救助计划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审批;未列入救助计划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四)救助资金的发放:按照救助规定和救助程序,建立救助档案;一般情况下救助金直接划转到被救助对象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如:上门送达、医疗救助等)须以现金方式领取的,凭领款人身份证并签名签收;发放可采取在本会直接领取、委托县(市、区)慈善总会代为发放。
      五、救助的监督
      (一)市慈善总会应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每年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市慈善总会应将救助的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等)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三)市慈善总会将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在新闻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金华市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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