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来料加工纳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范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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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华 市 司 法 局 金 华 市 妇 女 联合会文件 金 华 市 慈 善 总 会金市司[2009]69号 关于将来料加工纳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范畴的通知各县(市、区) 司法局、妇联,县(市)慈善总会,市开发区矫正办、妇工委:参加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司法…

    金  华 市  司  法 局

    金 华 市 妇 女 联合会文件

    金 华 市 慈 善 总 会

金市司[2009]69

 

关于将来料加工纳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范畴的通知

各县(市、区) 司法局、妇联,()慈善总会,市开发区矫正办、妇工委:

参加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所矫正罪犯的重要手段。为解决目前公益劳动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内容难安排、劳动场地难选择、劳动现场难监管、劳动安全难保障、劳动收益难处理等困难,切实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长效机制,决定将来料加工纳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范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及时做好协调衔接

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改正其不良行为,养成劳动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来料加工纳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范畴,有利于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有利于安排矫正对象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有利于司法所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有助于安排矫正对象就业。因此,司法局(矫正办)、妇联、慈善机构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把来料加工纳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范畴抓紧抓好。司法局(矫正办)、妇联、慈善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衔接,共同研究、部署、落实此项工作。

二、结合实际,合理利用和分配资源

司法局(矫正办)、妇联在全面掌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和来料加工企业的数量及分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共同选择和确定合作企业(或经纪人)及来料加工的衔接方法;共同指导乡镇(街道)与来料加工企业完善合作协议、制定管理办法。在基地(或来料加工的合作企业、经纪人)的数量上,一般以每个乡镇(街道)一家(个)为宜;社区矫正对象多或地域大的乡镇(街道),在确保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制度落实的前提下,也可建立二个(或以上)基地,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所居住的区域或劳动能力进行分片、分类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少的乡镇(街道),也可参与就近乡镇(街道)的来料加工项目,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司法局制定。来料加工的合作企业(经纪人)的选择上,企业主(经纪人)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热心公益、讲求信誉、素质较好,基地的员工对社区矫正有正确认识,能够协助、配合司法所开展工作,不歧视社区矫正对象。

三、落实规定,确保公益劳动的效果

各地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来料加工劳动时,应坚持以下五项原则:1、体现公益性原则。各地应根据实际,建立社区矫正来料加工账目及收益、支出情况记录本,每次原材料的领取、成品的交付以及劳动收益情况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企业主(经纪人)共同签字确认。收益部分除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中餐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节余部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企业主(经纪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企业主(经纪人)直接将钱款汇入当地慈善总会账户。县(市、区)司法局(矫正办)、妇联、慈善机构应每半年对收益经费的使用和流转情况检查一次。司法局(矫正办)应加强与当地慈善机构的协作,在体现公益性质的同时,建立对特困社区矫正对象、归正人员和“双囚”对象子女的救助制度。2监督检查原则。在组织来料加工上,应选择“集中式”的组织方式。要杜绝“社区矫正对象领取原材料→回家加工→收回成品”的做法,以防止出现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随意性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由其亲朋好友代替的现象,体现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严肃性。3、强化考核原则。在来料加工的组织过程中,各地应根据我省有关规定,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强化考核。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集中劳动而事后补课的,司法所应采取单独考核(由二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共同考核(由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与合作企业指定的一名人员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登记确认。4、确保安全原则。司法局(矫正办)、妇联应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来料加工劳动场所管理制度,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维护劳动安全的有关职责、劳动场所秩序规定、操作规程等内容,加强对劳动场所的安全管理。5良好协作原则。司法所、企业主(经纪人)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促使来料加工基地兼有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功能。对家庭困难、无一技之长、有就业愿望、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企业主(经纪人)的支持下,通过社区矫正对象的来料加工劳动或安排在公益劳动基地就业,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困难。

各地应及时将此项工作的推进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00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