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慈善总会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权利人给予慈善救助的若干规定(试行)金中法[2010]8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中政法[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拓宽救助资金的募集渠道,规范管理、使用、发放工作,切实关爱弱势…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慈善总会
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权利人
给予慈善救助的若干规定(试行)
金中法[2010]8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中政法[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拓宽救助资金的募集渠道,规范管理、使用、发放工作,切实关爱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慈善总会充分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权利人生活确有困难,经市中级法院提出意见,市慈善总会在其管理的救济金范围内进行救助。
前款规定所需条件由市慈善总会具体掌握。
第二条 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管理、监督、使用社会各界定向自愿捐赠用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弱势群体救助的资金,并对捐赠人开具专用票据。
第三条 市中级法院对本院执行案件中涉及本市权利人为被救助对象的,在内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转报市慈善总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市慈善总会将批准的款项按程序支付给被救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关依据复印一份送市中级法院存卷备查。
第五条 对已实施慈善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标的到位的,应从执行款中扣除等额于慈善救助金额,拨付给市慈善总会社会救助金帐户。
第六条 市中级法院、市慈善总会对慈善救助金的捐赠、发放、收回情况每半年进行自查、核对。
第七条 市中级法院对慈善救助执行案件参照本院《关于司法救助金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金中法[2006]157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中级法院、市慈善总会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救助金发放审批表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慈善总会
2010年6月10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救助金发放审批表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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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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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 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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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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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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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情况、发放理 由及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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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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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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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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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慈善总会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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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本审批表一式二联,一份留卷,一份交慈善总会 |